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宣传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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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关于加强校内讲座等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
来源:
宣传处
日期:2005-4-8 作者: 阅读:人
为了加强我校校内讲座等活动的管理,繁荣校园文化生活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条 关于本规定所涉及范围的界定。本规定所涉及的活动,包括所有在我校校园内举办的、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各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及沙龙等活动。各部门、单位、学生班级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在本规定范围内。
第二条 在校内举行的各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和沙龙,其主体和内容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有利于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高素质、创新型人才,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、促进思想与学术交流的原则。
第三条 组织校内各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和沙龙活动,必须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和沙龙活动,实行申报登记审批备案制度。主办单位须在事先填写《举办校内讲座等活动申报登记表》,并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:
1、举办专业类学术报告会、讲座和论坛,由学院审批,宣传处备案。
2、举办意识形态、形势政策方面的报告会、讲座,由主办单位报宣传处审批。
3、全校性的报告会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主办单位在举办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和沙龙等活动前,可在指定位置张贴海报,公布活动信息。
第六条 宣传处负责对各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和沙龙活动进行监督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附件
:《举办校内讲座等活动申报登记表》
编 辑:韩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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