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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的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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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日期:2005-9-5 作者: 阅读: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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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是树立学校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。为进一步扩大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的品牌效应,提升东湖分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,营造良好的办学氛围,规范学校的对外宣传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 一、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紧紧围绕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,服务于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大局。 二、宣传处是学校主管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,负责学校对外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与管理。 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宣传处同意,不得擅自通过口头、书面、电子数据等形式将我校有关情况介绍给校外各新闻媒体,包括对外送稿和给来访记者提供材料。 四、凡对外召开学校相关内容的新闻发布会、记者招待会,必须经宣传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 五、邀请或接受校外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经宣传处同意。 六、校外新闻记者来我校拍摄涉及学校形象的象征性景观并用于发表的,必须经宣传处同意。 七、邀请或接受境外记者来校采访,须经宣传处同意后报省、市外办或港澳台办批准。接待来校采访记者应核验其有关证件或介绍信,境外记者来我校采访应出具有关外事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。 八、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对外宣传学校,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,为东湖分校良好社会形象作贡献。学校设立专项宣传奖励基金,奖励对外宣传学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。 九、对违反规定,擅自邀请或接受校外媒体新闻记者来校采访、对外发布有关学校信息和宣传报道者,或报道失实,并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,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并给予相应处理。 十、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。 十一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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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辑:韩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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