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宣传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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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关于加强校园网络宣传与管理的暂行规定

来源: 日期:2005-9-5 作者: 阅读:
    为了加强校园网站及网上信息的规范化管理,更好地发挥网络宣传教育的效用,营造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,努力塑造东湖分校良好的社会形象,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 
    一、宣传处是学校网络宣传与管理的主管部门,归口负责学校网页的建设与维护、网上信息发布等网络信息管理工作。 
    二、校内各单位凡需在东湖分校校园网上发布信息,须填写《东湖分校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登记表》,经单位负责人签字、盖章后报宣传处审批。 
    三、学校各单位需要在校园网建立网页的,须填写《东湖分校校园网域名申请表》,经宣传处审批后方可在校园网上建立网页。 
    四、学校各单位网络主页的内容、栏目设置和其他网站的链接、新栏目的开设均须报宣传处审核。 
    五、在网页上发布信息或增加其他内容,必须符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法规,不得在网页上或者利用网络的服务功能,制造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以下信息: 
    1、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 
    2、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 
    3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 
    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 
    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 
    6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 
    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 
    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 
    9、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; 
    10、有损学校形象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。 
    六、各单位要对本部门网络上的信息负责,宣传处负责校园网站的宣传信息并对校园网络实施监控,网络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,拦截、过滤病毒、不良言论等,防止有害信息,确保校园网络安全。 
    七、未经宣传处批准,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以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名义发布信息、建立论坛或网站,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 
    八、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。 
    九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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